• 信息名称:关于我市市本级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主题分类: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综合
  • 有效标识:有效
  •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6〕160号
  • 产生日期:2016-07-21
  •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转载来源:
  • 关于我市市本级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6〕160号

    关于我市市本级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国资委、地税局: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市本级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上年度经营亏损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2.依法全员参加社会保险;3.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弹性工时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没有批量减员,截止申请时企业职工人数较上年末减少不超过5%(不含退休和死亡人数);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

    二、申办流程

    (一)缓缴申请受理

    市地税基础局受理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报企业需提交《常州市市本级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同时需提供营业执照、有效缴费担保、上一纳税年度财务报表、企业采取稳岗相关措施及人员变动情况等书面材料。市地税基础局受理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及相关材料流转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

    (二)联席会商答复

    市人社部门根据地税部门受理情况,定期召集市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地税部门召开联席会商会议,确定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并由市地税基础局于联席会商书面意见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企业。经批准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办理相关缓缴手续。

    (三)恢复缴费办理

    缓缴期内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可提前向市地税基础局提交《常州市市本级困难企业终止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附件2),地税部门依据单位申报终止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未提前申报终止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缓缴期满后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应按规定进行欠费催缴。

    三、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

    缓缴期内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为其补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缓缴期内职工死亡、到境外或港澳台定居、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单位为其补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按规定申领相关死亡待遇、一次性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缓缴期内职工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四、其他事项

    1.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应依法代扣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困难企业最多可享受一次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企业应一次性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附件:1. 常州市市本级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 常州市市本级困难企业终止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