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中断原医保关系后的3个月内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并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视同连续参保;连续参保缴费期达到我市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等待期(以下简称“医保等待期”)规定的,按规定享受医保统筹待遇。
2、灵活就业在中断原医保关系后超过3个月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或中断不补缴的,须执行我市医保等待期规定。
3、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原则上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步转移。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单独转移医疗保险关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随其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同步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