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住院统筹支付标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20 浏览次数:325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持《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证》或《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医保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予以支付。

1、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在一级、二级医院、武进医院、武进中医院的住院支付比例为85%;在其他三级医院的住院支付比例为75%。

2、未成年居民/大学生:在一级、二级医院、武进医院、武进中医院的住院支付比例为95%;在其他三级医院的住院支付比例为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