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局:
现将《常州市职业指导专家团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职业指导专家团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业指导专家团的建设与管理,提升职业指导服务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高质量发展,以新择业观念拓宽就业路径,助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有效对接,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推动职业指导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47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指导专家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5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常州市职业指导专家团是指由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任,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益职业指导服务的各类专家组成的团队。
第三条 职业指导专家团的服务对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重点为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以及有招聘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职业指导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办事公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志愿从事职业指导服务工作,能够积极参与专家团工作。
(三)熟悉国家和地方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政策法规,有较好的政策理论素养、职业指导、职业规划、教育培训、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知识技能。
(四)身心健康,能够独立开展职业指导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
第五条 职业指导专家团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就业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协理员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等级证书的工作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且持有二级以上相关技能等级证书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
(二)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校、社会团体等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就业创业指导、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
(三)大型企业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中型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小微企业创办人,管理企业5年以上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管理者。
(四)在常州“1028”现代化产业体系相关企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或在未来产业、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绿色经济、银发经济等领域有较高研究水平的人员。
(五)在国家或省级公共就业服务专项业务竞赛中取得“全国十佳”“全省十佳”星级选手荣誉的人员。
第三章 聘任、续聘和退出
第六条 专家团成员的选聘:
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自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推荐、社团组织推荐等方式,吸纳来自各行业的专家加入职业指导专家团队伍。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个人自荐。申请人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常州市职业指导专家申报表》(附件1),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专业成就、职业指导相关实践案例等,报送至所在市、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般每两年集中申请一次。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市、区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申请人材料进行遴选,并附上被推荐人的详细资料,确定初审意见后统一报送至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高校推荐。由高校就业指导部门进行选拔,推荐校内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熟悉行业动态、擅长职业规划指导的、符合职业指导专家基本条件的教师或研究人员。推荐人选需填写《常州市职业指导专家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教学科研成果、行业联系资源、职业指导实践案例等材料,确定初审意见后统一报送至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社团组织推荐。各类专业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等可推荐本组织内具有行业资深经验、热心职业指导公益事业的会员或专家。推荐社团组织需填写《职业指导教师推荐表(社团组织)》,并附被推荐人的个人简介、相关行业资质与荣誉、擅长领域、职业指导实践案例等材料,确定初审意见后统一报送至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审,并根据需要采取函询、面试、电话咨询、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考察。通过市人社局网站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聘任,颁发聘书,聘期5年。
第八条 专家团成员的续聘:
聘任期满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续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聘期内工作表现、服务质量、业务能力提升等,决定是否续聘。续聘后颁发新的聘任证书,聘期为5年。可连续续聘。
第九条 专家团成员的退出:
(一)公开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有其他政治性问题的;
(二)以职业指导专家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或参与职业指导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三)泄露指导对象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因自身原因长期无法取得联系,无法履行职业指导专家职责的;
(五)本人要求退出职业指导专家团队伍的;
(六)因身体健康状况不宜参加专家团志愿服务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职业指导专家的。
对本人主动申请退出的,报市人社局后予以解聘;非主动申请解聘的,由市人社局将解聘决定通知本人并公示。非因聘任期满被解聘的,将不再被列为聘任对象。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日常管理
第十条 专家团成员的工作职责
(一)提供专业指导服务。为各类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以及职业辅导、职业测评、职业规划、心理咨询等服务;为各类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招聘方式以及用工指导服务。
(二)提供就业服务咨询。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供求、薪酬待遇、人员结构、就业状况调查研究,参加相关座谈会、研究会,提供就业服务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撑。
(三)参与职业指导体系建设。参与职业指导工作室、“云课堂”建设,录制精品课程、微视频供求职者学习,担任远程职业指导老师,为求职者提供线上诊断和咨询服务。
(四)开展个性化职业指导。通过线下线上等形式,对重点群体或特定个体进行职业指导;担任求职能力实训师资培训班、学员班老师,开展理论辅导、案例剖析等授课服务。
(五)推广“常指导”服务品牌。结合职业指导服务,积极参与“常指导”品牌的建设与推广,共同扩大服务品牌的影响力、辐射力。
(六)由市人社局安排的其他相关公益性职业指导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职业指导专家的日常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家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专家档案,记录专家基本信息、服务情况、培训经历、考核评价结果等。并根据服务需要,在指定网站、微信公众号或特定场合公开专家个人信息,为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查询、咨询和反馈意见等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人社局定期组织专家团成员培训交流活动,提升专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培训内容包括就业创业政策法规更新、职业指导方法技巧、行业发展动态等。
(三)职业指导专家可由市人社局统一安排活动,或由专家个人根据意愿开展公益性职业指导服务,或由相关单位发出邀请,提供专家咨询、专家讲座、研讨交流、结对帮扶等服务。
(四)职业指导专家开展工作应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保守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 激励措施
(一)市人社局将组织和推荐职业指导专家参加各类培训、学习考察等,并邀请或推荐参加各类评审、论证、评价、授课等活动,邀请单位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劳务报酬。
(二)对在职业指导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家团成员,将在“常州人才招聘”抖音号进行专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常州市职业指导专家申请表
2. 常州市职业指导专家服务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