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困难群众救助标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19 浏览次数:70

职工医保救助对象到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后,剩余现金支付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1)求助人群:困难群众(含精准扶贫人员)

(2)门诊支付标准:在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涉及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后,按80%救助,门诊最高补助限额为500元。

(3)住院支付标准:在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市内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起付线费用全额救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现金支付部分按80%给予救助,住院最高补助限额为12.5万元。

(4)结算办法: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