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含劳务派遣企业)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符合规定的,按其为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符合规定的,按其为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分享到: 朋友 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