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缴纳期间不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累计计算)。
(2)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
注:失业期间享受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或按规定停止领取时,失业人员应在当月20日前及时到我市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因本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的,期间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