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22-02-18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278

1、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工资不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2022年1月31日(星期一,除夕)至2月6日(星期日,初六)放假调休,共7天。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上班。其中,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家法定节假日有三天,即2月1日到2月3日,也就是农历的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另外有四天是周末休息日或周末休息日的调休日,即1月31日、2月4日、2月5日、2月6日。

按照《劳动法》规定,实行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和休息日上班,支付的加班工资是不相同的。

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来支付加班工资,而且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也就是说,2月1日到2月3日是法定节假日,在这3天里加班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300%的加班工资;在1月31日和2月4日到6日这4天加班的,单位要先安排劳动者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支付200%的加班工资。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300%还是200%的加班工资,都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之后,需要另外支付的。

2、加班工资基数以劳动合同为准

"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在核算确定的时候,并不是简单的用劳动者平常的月收入除以天数或者小时数,而是应当遵循《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常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每月不低于2280元。

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应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举个例子∶小张是全日制用工,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大年初一这天他上了一天班(8小时),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张的月加班工资基数为5000元,其小时工资基数为5000 元÷21.75天÷8小时≈28.74元。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加班工资为 28.74元×8小时×300%≈689.76元。

3、值班不等同于加班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而值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一般而言,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为非生产性的责任,且是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对于值班,就不涉及到加班工资的问题了。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支付或拖欠加班工资等问题,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拨打统一的投诉举报与政策咨询电话12333了解相关政策,并可以举报投诉;二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扫描下方二维码;三是向所在辖区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部门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