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重要环节。《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都明确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其他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其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