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市本级、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经开区的工伤职工本人、近亲属或用人单位携带职工因工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病历及医疗报告复印件(烫烧伤疤痕、肢体截肢部位5寸彩照)至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C区10-14号窗口办理,金坛区、溧阳市、武进区的工伤请至所属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
复核鉴定及再次鉴定:请至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C区10-14号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