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下,劳动关系常见问题处理

发布时间:2021-11-10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223

当前,全市上下把疫情防控作为头等大事,全力以赴抢时间、抢速度、抓落实,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针对疫情防控措施涉及的一些职工工资待遇等问题,市人社部门答复如下。

1、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居家隔离观察期间的职工,企业有条件的,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并依法支付相应工资;对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2、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内职工,因疫情防控要求隔离观察的,其相关假期不因与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3、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集中隔离观察期间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4、职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进行治疗的,企业应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