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性病补助享受标准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16 浏览次数:852

参保人员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单位使用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药费补助目录范围的药品时,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可以享受补助。

⑴补助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药的,可以享受75%的补助;在其他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配药的,可以享受70%的补助。

⑵补助限额

单个病种补助限额为:未退休(退职)人员800元/年(恶性肿瘤2000元/年);退休(退职)人员1000元/年(恶性肿瘤2400元/年)。

两个以上病种限额为:未退休(退职)人员1200元/年(含恶性肿瘤2400元/年);退休(退职)人员1500元/年(含恶性肿瘤2900元/年)。

门诊慢性病药费补助额度按月使用,当月结余额度可转到下月使用,累计额度当年内有效,次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