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按“从长、从后计算,户籍地优先”的原则来确定待遇领取地。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户籍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则该地为待遇领取地;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则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则户籍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分享到: 朋友 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