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中心有时会接收到这样的疑惑:参保人员如需长期住院的,通常在其住院一段时候后,医疗机构要求其办理出院手续后再重新办理入院手续,期间费用完全自理且须重新累计住院起付线,但实际上该病人在整个过程中始终处于在院治疗状态。类似情况确实不在少数,医疗机构多以医保规定诱导住院病人办理相关出、入院手续,既增加了病人负担,也增加了医疗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这可能为医保结算指标及医疗机构床位周转率等原因有关,患者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进行有效维权成为民众关心的问题。中心将来电者反映的情况如实记录后转给相关业务部门,对方非常重视,迅速给予书面答复口径,具体如下:关于印发《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常人社发[2012]253号)第二条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超过180日的,每180日以后的费用按再次住院处理。如果参保患者未达到出院标准,或住院时间未达到政策规定的结算期,医院为患者办理出院,接着再次办理入院或自费一段时间再办理入院的行为可定性为分解住院行为,可提供相关材料向市社保中心医保稽核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电话:86614828、86609650,也可直接到所住院的医院的医保办咨询、反映,直接通过该院医保办纠正该错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