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1-05-08 浏览次数:242

根据职工本人1995年12月31日前历年的缴费工资作为补缴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本金和利息,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本人历年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可按补缴时上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职工本人补缴基数,不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