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不同情形提供材料:
1.补缴年限不超过3年(<3年),原用人单位需提供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
2.补缴年限超过3年(≥3年),需凭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年限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形成,且在补缴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文书。
3.补缴年限超过3年(≥3年),如果没有上述文书且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江苏的,可在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待遇领取年龄)的前1年内,凭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