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的待遇为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21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其中第九部分“居民收入消费和社会保障”中公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自202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工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876680元(43834元×20倍),较2020年度的847180元增加了29500元。
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3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7602元/月执行。故2021年工亡丧葬补助金暂定标准为:45612元(7602元×6个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