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6%

发布时间:2021-01-12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500

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文件相关规定,2020年9月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按16%比例缴纳单位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雇工)缴费比例仍为8%。2020年8月31日前,我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为12%,自2020年9月1日起已统一调整为16%。

2020年9至12月期间,因国家规定疫情期减免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故上述费率调整对个体工商户的缴费金额没有产生影响,但自2021年1月起恢复对单位应缴部分的征缴后,将直接影响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缴费数额。

友情提醒:个体工商户雇主们,在缴费账户上足额缴存费款,以免影响单位职工(雇工)相关权益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