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发布时间:2020-09-23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439

近日,江苏省出台《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文件,自2020年9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式实现省级统筹。新政将给我们带来哪些变化呢?

一、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政策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16%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将执行和企业相同的单位缴费比例16%,不再执行原12%的标准。因疫情影响,今年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交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年底,所以对个体工商户的影响将延续到明年1月才会显现。

二、统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应当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

2.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继续参保的,需要满足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的条件;

3.在我省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按规在我省就业登记地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