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就业失业管理 创业管理
  • 有效标识:有效
  •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7〕222号
  • 产生日期:2017-08-31
  •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社局、常州市财政局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转载来源:
  • 关于印发《常州市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7〕22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常州市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溧阳市、金坛区和武进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1.常州市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2常州市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

    3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4常州市区大学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5.常州市区大学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2017年8月31日

       

    附件1

     

    常州市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富民增收培植常州幸福树的实施意见》(常发〔2017〕2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18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的管理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社保补贴的范围及标准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 补贴对象:各类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含劳务派遣企业)。

    2. 补贴条件:当年招用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原则上仅限在其单位本部就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3. 补贴标准与期限:根据当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招用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二)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 补贴对象:按照《常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认定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或各区、街道(镇)委托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 补贴条件: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

    3. 补贴标准与期限:公益性岗位吸纳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当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公益性岗位吸纳初次认定“4555人员”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公益性岗位吸纳再次认定的“4555人员”就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补贴标准按当年度社保补贴标准的50%执行。

    公益性岗位吸纳再次认定的残疾人员就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当年度社保补贴标准的50%执行。

    (三)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1. 补贴对象:小微企业。

    2. 补贴条件: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

    3. 补贴标准与期限:根据当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 补贴对象: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 补贴条件: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保补贴。

    3. 补贴标准与期限: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适时进行调整。补贴标准为每月53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 补贴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 补贴条件: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即在毕业次年的7月1日前)实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保补贴。

    3. 补贴标准与期限: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适时进行调整。补贴标准为每月53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六)大学生创业社保补贴

    1. 补贴对象: 普通高校在校生(含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办的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 补贴条件:大学生创办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吸纳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创业社保补贴。

    创业社保补贴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不重复享受。

    3. 补贴标准与期限:根据当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按用人单位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以灵活就业缴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适时进行调整。补贴标准为每月53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社保补贴的申请

    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季度首月8日前申请上季度社保补贴,携带相关资料分别向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办理申请手续。

    1. 符合申报就业困难人员或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的各类用人单位,携带《常州市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2)、单位与申请补贴人员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等材料。

    2. 新招用当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携带《常州市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2)、年度企业纳税证明、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等材料。

    3.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个人,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申报就业,并填写《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

    4.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携带创业者及申请补贴人员的毕业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与申请补贴人员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并填写《常州市区大学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4)和《常州市区大学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5)。

    三、社保补贴的审核

    1. 单位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单位社保补贴,由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受理初审,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2. 个人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大学生自主创业个人社保补贴,由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受理初审,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社保补贴的拨付

    1. 市财政局核定后,将社保补贴资金划拨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2.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直接将社保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个人的银行账户。

    五、社保补贴的管理

    1. 坚持“自愿申报、先缴后补”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社保补贴。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予核发社保补贴。

    2.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在享受补贴人员的《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其享受政策的情况,并在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补贴名单公示。

    3. 对弄虚作假申报、领取社保补贴的,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其他事项

    1. 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按照《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2. 对2017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但实现稳定就业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在本人续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的办法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在享受补贴期间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本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