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以本次申报时参保人数作为应申报人数。其中,2020年上半年进入单位的职工可以不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文件规定核定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
2. 用人单位应按职工上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如实申报缴费基数。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并留存相应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均由用人单位负责保存备查。
3. 从2020年7月1日起,对未主动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按该单位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当月缴费基数。
4.对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实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重点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