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含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原则上仅限在其单位本部就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当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其中,招用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就业,补贴期限最长为5年。 分享到: 朋友 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