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视作就业困难人员,各认定机构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退出标记,具体原因在相关台帐和数据库中应予以注明。(1)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且不符合再次认定条件的;(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不就业的;(3)所属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4)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5)户籍迁出本市、死亡注销的;(6)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分享到: 朋友 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