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是指本人达到一定年龄,且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登记失业时间连续半年以上的人员。其中,女年满40周岁不超过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简称为“4050人员”;女年满45周岁不超过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不超过60周岁的简称为“4555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是指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且登记失业时间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3、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人员。
4、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是指持有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
5、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人员。
6、优抚对象家庭人员,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本人等。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包括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7、军队退役人员,是指持有《退役士兵(士官)证》或《军官证》的退役军人。
8、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是指经市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持有《扶贫手册》,没有《扶贫手册》的,应有辖市、区扶贫部门(经授权的镇、街道)出具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