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经济补偿支付规定
我的劳动合同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之前劳务派遣安排的单位效益不好倒闭了,公司就安排我到另外一个单位上班,但是要把工资降低200元/月,而且这个单位离我家比较远,我不想去,公司现在也没有其他单位可以安排,我就不想在这个劳务派遣公司干了,但要求要公司给我点赔偿,毕竟我不干是有原因的,但公司说他们已经尽力安排了,是我自己不同意的,责任在我。我想问下,我可以和劳务派遣公司要赔偿吗?
李先生
李先生您好: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您是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要按上述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规定
我在之前一家单位工作时缴了七个月的社保,后来离职到现单位工作至今又缴了八个月的社保。现在单位效益不好,准备和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我从原单位离职的时候,企业HR说我的年限不够,而且属于自己辞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因此没有帮我办理申领手续,请问这次单位跟我解除合同能否领取失业金?
卢女士
卢女士您好: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常政规〔2011〕5号)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确定,每满1年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因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年、自愿中断就业、未进行失业登记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保留其缴费时间,与重新就业后的参保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您已累计缴满15个月,且是单位与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您可按规定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规定
我几年前从单位离职后一直是个人参保缴费,听说个人交保险有优惠,想了解一下有什么条件限制?
程先生
程先生您好:
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7〕222号)规定: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适时进行调整。补贴标准为每月53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7〕221号)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初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⑴大龄失业人员:是指本人达到一定年龄,且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登记失业时间连续半年以上的人员。其中,女年满40周岁、不超过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简称为“4050人员”;女年满45周岁、不超过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不超过60周岁的简称为“4555人员”。⑵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且登记失业时间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⑶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是指持有 “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人员。⑷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⑸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人员。⑹优抚对象家庭人员:优抚对象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本人等。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包括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⑺军队退役人员:是指持有《退役士兵(士官)证》或《军官证》的退役军人。⑻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是指经市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同时又不符合前7类认定条件的人员。⑼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