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医疗期内的病假人员如何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发布时间:2018-04-08 浏览次数:292

医疗期内的病假人员可暂缓签订聘用合同,保留人事关系。待医疗期满再按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续聘或变更合同。医疗期的确定可暂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医疗期内病假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