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引进人员的资助标准:
1、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100-300万元;发给一次性安家费35万元;每年安排由本人支配的资料费等经费8万元;5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5000元;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差旅费;
2、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发给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5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000元;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拥有国内外领先专利(发明)的人才,发给一次性安家费8万元;3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000元;
4、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博士研究生,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或者在市重点企业管理岗位担任高级顾问的人员,发给一次性安家费4万元(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引进的,为6万元),2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000元;
5、企业引进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自带项目和资金来本市开办企业或拥有专利、发明来本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才、高级技师,发给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引进的,为5万元),2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600元。
二、对引进智力的资助标准:
1、进入本市博士后工作站或者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工作的博士后,按《常州市吸引博士后进站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
2、已办理特聘工作证的柔性流动人员,属于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对象,在常期间每月可享受专项资助,资助标准及资助期限与引进人员的对应条款相同,属于第八条第(五)项的对象,可享受每人每月600元的专项资助,但最多不超过2年。
三、对培养人才的资助标准:
1、对列入市紧缺人才培养项目的资助,按《关于常州市紧缺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执行;
2、对经过高技能人才培训和技能鉴定,并取得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高级技师的资助,资助办法按《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办法》执行;
3、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后回本市工作的,2年内可享受每月1000元的专项资助。单位委托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必须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才可享受该项资助;
4、当年被批准为国家级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全国技术能手和江苏省技术能手的,按其所获得的奖金数额给予等额匹配资助。
四、对项目的资助标准:
1、对留学回国人员承担的获得国家人事部资助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给予等额匹配资助;
2、对符合规定的高层次人才承担的经专家评审后立项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给予1-3万元的资助;
3、对获得国家或省外国专家机构批准的引进国外技术和管理人才项目,给予等额匹配资助;
4、对获得国家或省外国专家机构批准的派往境外学习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培训项目,给予每人每次1-3万元的资助;
5、对获得市外国专家机构批准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和境外培训项目,给予每人每次1-3万元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