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常州市户籍准入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公安局
2019年3月1日
常州市户籍准入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户籍准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常政发〔2019〕17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1月30日起,在本市范围内执行新户籍准入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向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部门申请,凭相应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
(一)高校毕业生、高级技师、技师、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1.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录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两年内户口和档案在院校的)、留学归国人员,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落户。
办理流程:向人社部门申请——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录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两年内户口和档案在院校的)、留学归国人员本人凭加盖人社部门流动调配户口迁移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录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两年内户口和档案在院校的)、留学归国人员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凭相关材料到辖市局、分局,市局行政许可服务支队核准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辖市局、分局,市局行政许可服务支队。
所需材料:
(1)本人《户口迁移证》;
(2)劳动合同书;
(3)高校毕业证书或国外学位认证报告;
(4)随迁配偶、未婚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2.高校毕业生(不含应届生,包括两年内户口和档案在院校的)、高级技师、技师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落户。
办理流程: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辖市局、分局核准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签注)《江苏省居住证》;
(4)社保缴纳证明;
(5)高校毕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6)随迁配偶、未婚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1年的,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1.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录用的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含两年内户口和档案在院校的)本人申请落户。
办理流程:向人社部门申请——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录用的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含两年内户口和档案在院校的)本人凭加盖人社部门流动调配户口迁移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所需材料:
(1)本人《户口迁移证》;
(2)劳动合同书;
(3)职业院校毕业证书。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2.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院校毕业生(不含应届生,包括两年内户口和档案在院校的)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本人申请落户。
办理流程: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辖市局、分局核准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签注)《江苏省居住证》;
(4)社保缴纳证明;
(5)职业院校毕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3.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1年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落户。
办理流程: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辖市局、分局核准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签注)《江苏省居住证》;
(4)社保缴纳证明(满1年);
(5)职业院校毕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6)随迁配偶、未婚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符合规定引进的各类优秀、紧缺人才,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办理流程:向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出具《调动人员户口迁移核办表》——辖市局、分局,市局行政许可服务支队核准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受理部门:辖市局、分局,市局行政许可服务支队。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调动人员户口迁移核办表》;
3.随迁配偶、未婚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本市录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办理流程:向组织、人社部门申请——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出具《调动人员户口迁移核办表》——辖市局、分局,市局行政许可服务支队核准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受理部门:辖市局、分局,市局行政许可服务支队。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江苏省公务员录取通知书》或其他录用、调动材料、《调动人员户口迁移核办表》;
3.随迁配偶、未婚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属以上各种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社区家庭户落户。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一)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1年的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办理流程:向合法稳定住所地派出所申请——辖市局、分局,市局行政许可服务支队核准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市局行政许可服务支队。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签注)《江苏省居住证》;
4.社保缴纳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结婚证;
7.子女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在本市租赁房屋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5年的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办理流程:向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辖市局、分局核准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签注)《江苏省居住证》;
4.社保缴纳证明;
5.租赁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及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6.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的证明;
7.结婚证;
8.子女关系证明。
租赁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落户的,可以在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社区家庭户落户。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未婚(离婚)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
办理流程: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辖市局、分局核准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投靠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5.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6.未婚(离婚)证明;
7.离婚投靠的,应提供本人在户籍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8.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属于农村地区的,应符合《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与本市居民结婚后需投靠共同生活,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其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为其直系亲属所有的,也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办理流程:向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辖市局、分局核准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结婚证;
5.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6.合法稳定住所为其直系亲属所有的,还需提交家庭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五)城镇地区已退休(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和农村地区已满50周岁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80周岁以上老人自愿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办理流程:向子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辖市局、分局核准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投靠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5.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6.退休证明;
7.80周岁以上老人自愿投靠成年子女的,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应当先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被投靠人是集体户,单位不同意落户的,公安机关履行告知手续后,可以直接办理。公安机关在审核中发现被投靠人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要求被投靠人在其合法稳定住所申请投靠迁移;
8.子女的合法稳定住所属于农村地区的,应符合《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第四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双亡的成年子女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申请投靠。
办理流程:向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辖市局、分局核准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投靠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父母双亡证明;
5.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7.成年子女的合法稳定住所属于农村地区的,应符合《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第四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现役军人父母;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现役军人配偶;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现役军人父母;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
办理流程:向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辖市局、分局核准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投靠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5.现役军人结婚证;
6.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7.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8.现役军人配偶、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合法稳定住所属于农村地区的,应符合《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第四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的退休人员,申请回原籍落户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城镇地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落户。
办理流程:向合法稳定住所地派出所申请——辖市局、分局核准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在城镇地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的户籍档案、人事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
5.退休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等退休证明,或者领取社保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7.落户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合法稳定住所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
8.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原籍社区家庭户落户。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九)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办理流程:辖市局、分局核准签发《落户通知书》——凭《落户通知书》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受理部门:辖市局、分局。
所需材料:
1.港澳台身份证件;
2.省级公安机关签发的批准文书;
3.本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社区家庭户落户。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经依法批准的军队干部随军家属、驻常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向军队有关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办理流程:向所在部队申请——辖市局、分局,市局行政许可服务支队核准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受理部门:辖市局、分局,市局行政许可服务支队。
所需材料:
1.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官证;
2.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干部随军家属申请落户需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随军呈批表和随军批复;
4.配偶、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结婚证;
6.子女关系证明。
属以上情形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部队集体户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部队同意落户意见书。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经依法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家属、退役军人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办理流程: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军队转业干部凭《转业干部办理户口关系介绍信》、退役军人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凭《常州市转业、退役、退休、复员军人户口介绍信》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由辖市局、分局,市局行政许可服务支队核准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辖市局、分局,市局行政许可服务支队。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户口注销证明;
3.随迁家属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4.军队转业干部申请落户,需提交市、区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转业干部办理户口关系介绍信》;
5.退役军人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申请落户,需提交市、区级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常州市转业、退役、退休、复员军人户口介绍信》。
属以上情形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社区家庭户落户。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五、经依法批准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侨,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向侨务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办理流程:向侨务部门申请——落户地派出所受理——辖市局、分局审核——市局核准签发《落户通知书》——落户地派出所凭《落户通知书》办理落户。
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在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3.回国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件;
4.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附翻译公证或认证);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江苏籍华侨及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含江苏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参照《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第四十六条执行。
属以上情形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不符合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落户登记条件的,可以在社区家庭户落户。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经依法批准引进的教练员、运动员,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向体育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办理流程:向体育部门申请——辖市局、分局,市局行政许可服务支队凭《引进运动员审批表》核准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受理部门:辖市局、分局,市局行政许可服务支队。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体育部门出具的《引进运动员审批表》。
属以上情形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七、有关说明
(一)关于合法稳定就业的说明。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二)关于合法稳定住所的说明。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和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农村地区自建房尚未办理完成不动产登记的,可以提交建设工程许可、宅基地使用等相关证明材料。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能反映出房屋用途的,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还应当提供房屋土地使用证。
(三)关于租赁房屋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说明。房屋租赁双方可以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http://61.132.107.211:8011/ZLPT/web/bsdt)或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住房租赁服务窗口申请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房屋租赁双方携带《常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通过扫码核验后办理落户手续。
(四)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说明。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界定是,依法参加并缴纳常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请时应为参保状态,缴费年限以12个月为一年累积计算,以此类推。大市范围内的社保均予认可。
(五)关于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技术工人的认定说明。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或学籍档案认定;技术工人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定。
(六)关于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说明。以“江苏省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的记载信息为准。申请时应为有效状态,居住年限以12个月为一年累积计算,以此类推。大市范围内的居住记录均予认可。
(七)关于直系亲属的说明。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八)关于关系证明的说明。本规定所称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亲子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
(九)关于对《规定》第八条的说明。自《规定》公布之日起即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7月31日前,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或《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常政规〔2014〕4号)第十条第一项办理落户。2019年8月1日起,按照《规定》第八条办理。
(十)受理部门涉及市局行政许可服务支队的,协办高新区、天宁、钟楼范围内相关业务。
(十一)本市除户籍准入以外的其他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户籍准入相关细则,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由市局人口管理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