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除外)中,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超过 6000 元以上部分,由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按照 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 10 万元。职工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享受条件、医疗费用范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一致。 分享到: 朋友 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