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职应聘,应持下列有效证件:a、《就业登记证》或其他证明;b、本人居民身份证及近期免冠照片1张;c、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2)求职者凭上述证件进入现场招聘会场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或进行求职登记。进行求职登记,应领取《求职登记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清楚后,交前台工作人员核实。如果是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信息将输入全市联网的劳动力资源信息库。(3)求职者求职登记后,即能得到职业介绍机构的推荐和匹配介绍。如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可得到市区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推荐和匹配介绍,求职登记信息的有效期限最长3个月。(4)按工作人员当面或电话通知提取推荐介绍信。(5)按照推荐介绍信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洽谈,并在10日内反馈面试结果,如面试不成功,工作人员将为您继续推荐,如未及时反馈结果,视作放弃就业机会,注销求职登记。(6)求职者被录用后,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办理录用登记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