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常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两项补贴”的对象是被认定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或各区、街道(镇)委托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公益性岗位吸纳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其中,吸纳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就业的,可享受“两项补贴”,期限最长为5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35%。社会保险补贴按当年度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计算,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费个人应承担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3)公益性岗位吸纳再次认定的“4555人员”就业的,可享受“两项补贴”,期限最长为5年,补贴标准按同期“两项补贴”标准的50%执行;公益性岗位吸纳再次认定的残疾人员就业的,可享受“两项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补贴标准按同期“两项补贴”标准的50%执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可在前轮政策享受期满前三个月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