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全年专项资金预算情况,以及各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因事设岗、动态监管”的原则,统筹下达各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数量;(2)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的规范运作,并根据市下达就业援助目标、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规模、种类;(3)各区、街道(镇)可委托一家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为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单位(简称承接管理单位)。 分享到: 朋友 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