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23 浏览次数:405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具体是: 

(1)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照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照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照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照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照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即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职工)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